我国关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和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2025-04-13 04: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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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在刑罚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或者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减1年以下刑期;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2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一次最长可以减3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在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3.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幅度可以适当地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回答2:

  按相关法律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