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由受赠方承担。
(2)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非住宅1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由赠与双方各承担一半。
(3)公证费: 按产权证面积核算
(4)契税:按基准税率(3%)全额征收,由受赠人支付。
(5)测绘费:按实际实际测绘面积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