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方负有将股权的所有权转移给股权受让方的义务,股权受让方负有向股权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其次,如果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双方履行各自项下义务的先后顺序没有约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应同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义务的,另一方则有权拒绝履行其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对应义务。
再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将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股权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标志,是公司将其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
最后,结合上述三点,如果股权受让方的姓名或名称尚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那么由于股权受让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那么,股权转让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将股权所有权转移至股权受让方名下。如此一来,股权受让方的姓名或名称就无法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股权受让方就无法取得公司股权。即使股权转让方和公司已经将股权受让方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但由于股权受让方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构成根本违约,故股权转让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股权受让方返还取得的股权,从而使股权受让方通过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而取得的公司股权恢复到其初始的权利状态。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