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想到”能否作为否定专利的证据?

2025-03-25 04: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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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通知书(附件2)中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理由是“区别技术特征各步骤热能均由太阳能热水器提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利用太阳能生产乙醇系统的启示下,为了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将太阳能合理利用于相应工艺步骤中去”(附件2)。
“容易想到”不是还没有肯定是已经“想到”吗,又怎么会影响到该申请的“创造性”呢?申报的专利,都有一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以后“想到”的东西还管用吗?“想到”的东西能作为证据吗?若现在和将来“想到”的东西都管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还有什么作用呢?又何必进行文献检索呢? “容易想到”,审查员能不能把全球有多少人“想到”这个问题?是怎么想的?将来还有多少人会“想到”的列出来给我们看看。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通知书中用 “的启示”——“容易想到”; “有动机”——“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否定本专利,已成为该审查员惯用的审查模式。
我在一审意见陈述(附件8)中指出该问题并举了2个例子:“通知书中用了不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启示下”、“有动机”、“想到”、“容易想到”、“能够想到”、“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这些不精确、不科学的词语。“想”是思考、思索,也包含“推测”、“认为”的不确定成分,是某个人或某一群体的在一定条件下的设想,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全球有63亿人口,成年人大概有49亿,每个人都在想什么,有谁能知道?想得对不对?有谁作判决?因此,不能把 “能够想到”等假设作为判断专利能否授权的事实或证据。我举两个例子:
1.审查员在一审意见通知书中写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利用太阳能生产酒精的系统的启示下,为了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将太阳能合理利用于到相应的工艺步骤中去”。在“利用太阳能生产酒精的系统” 这个领域里,受启示最早、最了解太阳能生产酒精的系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非该专利的发明人莫属。既然“容易想到”,为什么他不采用国家提倡的甜高粱秸秆作为原料,而采用粮食呢?为什么不用固态发酵而用液体发酵呢?为什么不用大发酵包发酵,而依然用蒸汽炉、发酵罐、蒸馏器/塔等昂贵设备,进行粗馏和精馏呢?为什么不用热效率可达67%的平板太阳能热水器的热能气提乙醇,而用太阳能的利用率只有10.5%的“太阳能发电机提供的电能使蒸汽炉产生蒸汽后向发酵罐和粗蒸馏提供热能”和此后的乙醇的精馏呢? “容易想到”,实际上该发明人没有想到,这只是审查员的主观臆测。
2.审查员在一审意见通知书中写道:“利用酵母溶液浸泡原料是发酵制备乙醇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节约投资,便于热能传导的目的,能够想到用黑色塑料薄膜或橡胶制成的大袋,或类似沼气池的容器替代发酵罐,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预料什么呀?塑料薄膜是由乙烯制成的,发酵罐是由不锈钢制成的,乙烯的导热系数为0.017,而不锈钢的导热系数为16,相差达900多倍!塑料薄膜怎么会成了 “便于热能传导” 的良导体了呢?以上事实证明,审查员以上的这2个想法都不符合事实,是不正确的,因此不能将主观的设想作为否定肯定某个事物的论据或证据”(附件8)。
3.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干燥的甜高粱粉或甘蔗粉作为原料进行乙醇生产的启示,而以发酵袋作为发酵容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便于运输、节约投资、节省占地、灵活方便等角度出发容易想到的,其中黑色因其吸热而避光的特性常被选择,塑料薄膜和橡胶则均为制备发酵袋的常用材料,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的”(附件3,3页)。这是毫无根据的臆测,我实在不敢苟同。1)用大发酵包发酵怎么会便于运输呢?塑料袋装了几十吨、甚至几百吨的发酵原料怎么运输?“灵活方便”得了吗?塑料袋从装上原料直至提完酒精,根本就不需要挪动,而且发酵周期从2-3天缩短为24小时,这是本专利的一大特点,“灵活方便”又有何用?2)“节省占地”也不对,发酵罐和蒸馏塔是不锈钢制成的,强度很大,它是直立的,可以做成几十米高的发酵罐和蒸馏塔,而塑料袋的强度有限,原料多时只能扩大面积,减少高度,怎么会“节省占地”呢? 3)“黑色因其吸热”的特性常被选择,更不对,因为发酵时产生大量的热量,此时要做的是降温,而不是需要以“吸热”来增温。4)“塑料薄膜和橡胶则均为制备发酵袋的常用材料”,审查员也检索过了,用塑料薄膜和橡胶制成的大发酵包生产酒精世界上还没有人做过,怎么会成了“常用材料”呢?成了常用材料,我还能申请这项专利吗?用“发酵袋作为发酵容器”是本专利的核心技术之一,用它就可以因此而废除了发酵罐、蒸馏塔、泡罩塔、高压锅炉等造假高昂的设备,从而节省了96%的能源(见引证文件)。上述4点审查员想到了吗?“其技术效果”审查员“预见”到了吗?
审查员把我在第1次审查意见陈述中真诚劝告与建议当作耳边风,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称:“审查员认真考虑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认同”,不但不改,反而所用的 “有动机”、“启示”、“的启示”、“启示下”、“显而易见的”、“可以预见的”、“容易想到”等词比一审还增加了一倍多!世界上再好的发明专利都可用这种模式加以否定,我就纳闷,该审查员为什么不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审视、思考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