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
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
休假日
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百分之三
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规定,日工资=月
工资标准
÷21.75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
劳动定额
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
标准工作时间
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
法定休假节日
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
计件工资
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
法定工作时间
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
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
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不合法。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超出每日上班工时的工作均属加班,应将超出的时间按每小时工资的两倍到三倍支付给劳动者。不给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您可以收集证据到劳动局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多数都没人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