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能否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2025-03-18 0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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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下级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可以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情形。那么,当面对行政诉讼不受理情形时,法院不予立案,应该为当事人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依据法院的裁定书再到中级法院上诉,要求立案,法院会解决的。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目的在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撤销或者变更一审法院的裁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重要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因此,不能仅仅口头表示,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以表示上诉的严肃性。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综上所述,下级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在走完程序后是可以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回答2: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回答3:

法院不受理,一般有以下情况:
一是所提出的问题不归法院管辖,应由其他部门处理,法院不受理是正确的;
二是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
三是所提出的问题由该法院管辖,但由于接待人员不熟悉业务、怕麻烦等原因而不收案,这是错误的,但也是很少见的。

回答4:

未受理,就没有上诉这个程序

回答5:

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