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处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无准运证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1目至第8目,参阅第 页至第 页]
3、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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