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与患者之间不是一种平等主体的私法关系。医院是从事救死扶伤的公益性很强的事业单位,医院应该更多的强调其“公益性”,而非“经营性”。医院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说的“经营者”。故医患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原告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多收取的费用,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