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未判决之前可以会见。律师通过会见在押人员,才能了解案情,核实检察院指控的对与错,才能更好的为被告人辩护,从而促使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很久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