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瓶超过1700只时,根据GB16913-2008第4.6.7条,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与灌氧站房应当,分别设在二座独立的建筑物内。乙炔瓶超过500个时,根据GB50031-91第4.04条,灌瓶站与制气站应当万二个独立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