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使用权,宅基地虽然不能继承,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以“连带”使用宅基本。《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度百科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百度百科
有使用权,宅基地虽然不能继承,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以“连带”使用宅基本。《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楼上说得不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户口并不一定有直接的关系,像你这种情况,主要要看你父亲的老屋的宅基地的使用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有的话你就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建议你尽快将户口迁回原地,凭宅基证直接可以迁的,并且可以分户的,那么以后你的妻儿也可以迁到你一起。但是,因为你一家人是非农户口,你只有目前宅基地的部分使用权,也就是对你父亲老屋只有使用和修理权,没有翻新的权利。这样情况下,你想和兄一起将父亲遗留下来的老屋翻新,如果不扩建,那就没什么问题,不用重新办理该宅基地的使用证。如果扩建,那就需要重新审核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你要尽快将户口迁回原地,否则没有你的份了,不过我预计两兄弟合用的很难批下来,你可以这么做,先按正常情况下你们两兄弟{两家}应该有的宅基地大小把老屋翻新,再走法律途径分割财产,有了法院的文件,就可以分别办理宅基证了。提醒一下,非农户口的份额要比农业的少一点。
如果你父亲的老屋的宅基地的使用证上没有你的名字,那你就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了,因为你不是集体经济的成员,你对你父亲的老屋只有遗产概念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有部分的财产的权利。那你兄老屋翻新后就是他的家了,他应该赔偿你的损失。
当然我说的是我们这里的情况,不一定适合你那里,具体你应该咨询你那里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
我二舅一家户口都一转非了,我母亲抚养二老送终,舅妈又非转农回来,我可以不给宅基地吗
没有了,宅基地的使用仅是本村村民有使用权,如果你们家谁没迁出户口的话,那么谁就有使用权,迁出者无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