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仲裁被法院撤销和不予裁决是一个意思吗?有什么区别呢?

2025-04-13 03: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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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是同一个意思。

  仲裁不予裁决是仲裁机构不受理的案件。根本没有做出任何仲裁。

  

  仲裁撤销是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后,经过申请,法院裁定撤销。


  仲裁法规定了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不予执行是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后,经过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两者提起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都是需要经过法院。

不予执行不否认仲裁的有效性,已经执行的恢复原状,未执行的不再执行。

撤销仲裁则否认仲裁的有效性,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