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前面的介绍,我们已经初步认识了实验心理学:它的诞生伴随着科学心理学的创立,它的方法位于心理学科学研究方法序列的顶端,正是对实验法的不断研究和应用,才为实验心理学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那么,从实际操作的层面上,实验心理学的研究是如何进行的呢?一般而言,尽管心理学实验研究是充满创造性的活动,没有一定的成规,但总体上还是能找到一些基本程序。然而最为重要的是,每一个实验心理学研究者都必须遵循科学研究的伦理学原则。 一、实验心理学的研究伦理 实验心理学的研究伦理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一是作为一个普通科学家所必须遵循的实事求是、严谨审慎的一般原则;其二是作为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的实验心理学家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原则。 (一)实验心理学的一般伦理 在进行心理学的实验研究中,研究者自始至终都应该奉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审慎的工作作风。 大多数科学家都能够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研究中采取诚实客观的态度,力图报告事实。然而,由于观察方法的局限或者科学家自身的期待心理,科学家可能无意地歪曲了事实。在多数情况下,这种歪曲其实是可以通过科学家严格谨慎的研究态度来消除的。 例如,自1902年发现X射线以后,法国物理学家布隆洛特就声称发现了“N射线”,很快,法国的许多物理学家都重复确认了“N射线”的存在。但是,美国、德国、意大利的物理学家都未能成功重复布隆洛特的研究。后来,美国物理学家伍德(R.W.Wood)拜访了布隆洛特。后者向伍德出示了一张绘有光环的卡片,调低灯光后布隆洛特说卡片上光环的亮度增加,那就是“N射线”的作用。然而伍德却并未看到任何亮度变化,于是他被指责为“眼睛不太敏感”。后来,伍德要求使用其他简单测试来观察“N射线”,他把一个薄铅版插在“N射线”与卡片之间作反复移动状(铅版是用来阻止“N射线”通过的)。此时布隆洛特报告说卡片上光环的亮度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是实际上伍德并没有真正移动铅版,仅仅是装作移动的样子而已。这表明,“N射线”的存在没有任何证据! 由于在研究中未能做到本应达到的审慎程度,布隆洛特付出了沉重代价,他从此一蹶不振,若干年后在一片声名狼藉中死去。这一戏剧性事件给实验研究者留下深刻教训: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力求精细、严格,容不得半点马虎;在得出结论时务必仔细核对、小心谨慎,容不得半点大意。唯有此,科学才能真正客观、准确。 (二)研究人类被试的伦理原则 实验心理学以人的心理为研究对象,其实验研究往往以人为被试,这为实验心理学研究带来诸多道德问题。实验心理学一方面需要尽可能有效地进行实验;另一方面也必须保障人类被试的权利,承担道德责任。于是,涉及人类被试的实验心理学研究必须遵循以下伦理原则。 1.保障被试的知情同意权 这一原则规定,心理学实验的被试有权利了解实验目的和内容,并仅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参与试验试验:一个实验中,一次刺激呈现和相应的一个反应。。研究者在实验进行之前必须如实告知被试研究的目的、程序以及研究所具有的特点,包括那些可能导致有害影响的内容。即使这种告知可能影响被试乐意参与研究的程度,研究者也要如实履行这项义务。 例如,在研究抑郁情绪对工作绩效的影响时,必须通过特定程序诱导被试产生抑郁情绪。诱导抑郁的方法由费尔滕(Velten,1968)发明,被试大声朗读与情绪问题相关的60个句子,朗读这些句子可以诱导出一系列抑郁情绪,如相对轻微的“今天和其他日子一样不好不坏”,到逐渐严重的“我感觉糟透了,真想睡过去永远不醒来”。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诱导出暂时的抑郁,许多被试都报告说,他们体验到了压抑的情绪。 按照知情同意原则,研究者必须如实告知被试诱导程序可能会使其产生暂时的负面情绪体验,并让被试自己决定是否接受这样的实验安排。这样才能保证被试在进行实验之前就明确表明他们尽管知道实验过程中所做的一些事情可能令他们感到不快,但却仍然同意进行实验。 然而有时候实验研究者为了控制被试的反应性,为了避免由于知晓实验的真正目的或真正过程而干扰实验效果的现象,不得不掩盖部分事实而欺瞒被试。例如,一个研究者试图研究“被试在同性团体中是否比在异性团体中更加武断”的课题,但是如果被试得知实验的真正目的,就可能会表现出不同于平常的行为,从而导致数据失真。因此,研究者告知被试,实验的目的是“了解小组合作时的问题解决情况以及对任务难度进行评价”。 欺瞒技术违反了知情同意原则,事实上这种欺瞒手段往往使有道德的科学家都会面临两难境地。因此欺瞒技术必须慎用,仅仅在欺瞒对被试无害,并保证实验的潜在利益远远超过被试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险时,才能考虑欺瞒。但是,研究者应当尽量让被试了解事实,并在实验后完全告知被试真相。 2.保障被试退出的自由 这一原则规定,研究者必须尊重被试的自由,允许被试在任何时候放弃或退出实验,被试应当被告知自己有权利随时选择放弃实验。 仍然以研究抑郁情绪对工作绩效影响的实验为例,伦理原则保证了实验被试在诱导抑郁的过程中,随时可以放弃实验以停止继续产生负面情绪体验,尽管此前他们已经充分了解并同意了这样的试验程序。有时心理学实验的被试往往是选修实验心理学课程的大学生,这时研究者不应将参与实验作为唯一规定的作业要求,因为这样就剥夺了被试退出的权利。正确的做法是给学生更多选择权利,如写一篇论文,或者参与实验,或者听一场专题报告等,此时被试就具备了潜在的自由,他们可以选择参加或放弃实验。 3.保护被试免遭伤害 这一原则要求研究者在实验进行中和完成后,都必须确保被试不会因为实验而产生任何不良反应。 在实验进行过程中,研究者必须对被试的状态保持密切注意。因为即使是最缜密、危险程度最小的研究计划都可能产生未曾预料的后果,所以研究者应当随时准备向被试提供帮助和建议。例如,在一个大家认为是标准的、无害的记忆实验中,研究者应当允许被试由于感到挫折和不安而叫喊出来,并且允许那些感到愤恨的被试中途离开。 在实验完成后,研究者也要对被试的任何问题给予解决。仍然以采用诱导抑郁技术的实验为例,研究者在实验后可以询问诱导抑郁情绪的被试,以确定被试是否有任何消极的后果。如果被试因为实验而产生情绪问题,研究者就有责任为被试消除有害后果。例如,可以让被试朗读一些可以诱导愉快情绪的句子,来对抗先前诱导出的消极情绪。之后,研究者还要询问被试当前的心情是否比实验开始时糟糕。在所有的被试作出良好的描述后,研究者才可以完全结束实验。如果被试感觉不好,那么研究者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抑郁情绪的不良后果,直到他们感觉好了为止。 4.保密原则 所谓保密原则就是指在未经被试许可的条件下,研究者不应泄露被试在实验中的任何表现,尤其是被试的一些个人信息。保密原则看上去简单易行,但实际执行时却有可能遇到道德的两难境地。比如,在实验研究中发现某个被试患有明显的抑郁症却从未得到治疗,研究者究竟应该遵守保密原则而忽视被试可能遭受的潜在伤害,还是应该打破保密原则将情况告知专业临床心理专家以保护被试安全? 在这种两难境地下,研究者必须进行衡量:到底哪个道德准则更为重要?如果研究者坚持对该被试进行治疗,他可能会怀疑研究者侵犯了他的保密权利,因而会产生持久的愤怒和不信任;如果研究者选择遵循保密准则,那么该被试就会处于严重的抑郁状态而不接受任何治疗。如此看来,保护被试免遭伤害比坚守保密原则更加重要。 因此,实验心理学的伦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实效的基础上,即研究者必须首先做到最好地保护被试,然后才考虑如何完成一项有意义且有效的研究。这就是科学研究有效性与道德伦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