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公司工作的累计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说的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累加,不是最后一次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如上述所提问题,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是两段工作时间的累加。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作年限是自从在该单位工作到现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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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