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的存在是不合法的。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5年后,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债权人和讨债公司签订的“讨债协议”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工商三部委就联合下发了一份名位“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将讨债公司定性为违法,同时将各类打着商务咨询,经济委托名义的讨债公司也涵盖在内。
通知中对非法讨债的性质和行为有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义,“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
一般雇请下岗、退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或损坏债务人名誉等手段获取报酬;有的甚至以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谋取非法收益”。
虽然现在的“讨债公司”一般都是打着“商务调查”“商务咨询”的牌子,但其实质却从事着非法讨债的活动。
因此,所以雇佣讨债公司的雇主与讨债公司之间签订的“讨债协议”实质上起不到保护债权人的任何作用。
扩展资料
债权人对于讨债公司的行为基本上是无法控制的,讨债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很容易采用威胁,骚扰,敲诈,绑架等手段讨债,情节严重的,对这些手段通常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而这时候委托人和讨债公司之间有可能被认为存在“指使”的关系,进而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共犯”,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现实中,很多债权公司是空壳公司,讨债公司法人是用不知是哪里找来的身份证冒充身份。
经常出现讨债公司拿着债权凭证,私下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并从债务人处取得部分款项后然后卷款逃跑,等债权人找到讨债公司时才发现已人去楼空。
当债权人再回过头找债务人时,因债权凭证已被销毁或回到债务人手中,还有一种情况是,讨债公司的人拿着债权人的全权授权书给债务人出具了一张已全部清偿的材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再想通过法律途径追过已是难上加难。
讨债公司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往往出现非法取证的情况,这样可能会导致本来合法的债权在诉讼中因为证据的瑕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催债公司
委托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帮自己讨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虽然受托人与欠债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受托人持有债权人的委托书,说明其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有合法的来源。
种现象比较常见。
一般都是银行、保险公司通过与第三方公司(往往都打着管理公司、咨询公司、财务公司等旗号从事欠款追收)签订的委托合同,将信用卡欠款、小额不良贷款、保险赔款等交给第三方公司去清收,这种清收与委托律师事务所这样的专业法律机构通过非诉或诉讼清收是有一定本质区别的。
银行、保险公司毕竟也是企业化管理,在讨债难、老赖横行、讨债成本高的现实情况下,选择第三方讨债公司催收债务可能就成为其比较经济的选项之一。但殊不知这样的做法法危害也是相当大的:
1、第三方公司为了追回欠债,很多会使用如前所述不合法的方式来追债,容易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引发各种刑事、民事纠纷。同时,也可能会泄露债务人的个人信息,这不仅会给用户造成困扰,同时存在这些信息被用在其他违法事情上的风险。对债权人来说,通过不合法方式催收债务可能在经济上是一个选项,但是如果侵犯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责任也是逃不掉的。
2、银行、保险公司该做法是与国家禁止讨债公司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作为国家金融机构,该做法树立了一个不好的榜样-宁可信被禁止的讨债公司,也不相信正规的法律机构,宁可委托讨债公司采取非正规手段催收债务,也不愿采取正当的法律手段维护债权,好像法律已不管用,助长有法不依,这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极大危害。
委托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帮自己讨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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