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属于简单压力容器就不用定期检验,不办理使用登记证。
依据:
《简单压力容器》NB/T 47052-201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简单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型式及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等方面的建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批量生产的容器:
A) 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 MPa;
B) 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C)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m3;
D)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m3;
E) 介质为空气、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或上述(汽)体的混和气体;允许介质中含有不足以改变介质特性的油等其他成分,但其闪点或燃点均应高于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30℃以上,且不影响与材料的相容性;
F) 结构满足4.1.1的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3.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3.1 锅炉
D级锅炉
3.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3.4 使用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