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受到侵害,如何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025-04-05 16: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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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到侵害是指学生在学校校园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民事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幼儿园和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学生在学校发生被侵害或者侵害他人事故后,首先要分清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校领导玩忽职守造成建筑物倒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学校要负完全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侵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许多家长认为,把学生交给学校,等于把监护权委托给了学校,这种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法律规定,学校不是法定监护人,因此,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侵害或者致人损害,应依法确定责任,不能一味将责任推给学校。根据法律规定,在幼儿园和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时,学校或幼儿园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