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如果你能找到第二百条中上述四种情形,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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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的范围是: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可以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3、根据《民诉意见》第207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4、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5、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6、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7、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根据《民诉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