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1、凡符合建房条件的本镇村民,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翻建住房,以及房屋加层、建造副舍、围墙等。
2、虽户籍不在本镇,但有房屋在本镇的需维修的居民。
二、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
1、因国家建设或者镇、村建设拆迁的居民户;
2、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居民户;
3、低于应享受标准面积的居民户;
4、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用地的其他居民户。
三、需提供资料
1、申请报告;
2、户口簿(原件);
3、原有房地产权利证明(原件);
4、农村个人建房申评审核表(一式四份);
5、农村个人住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仅限房地产转让的填写);
6、有关协议;
7、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5、上海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条例》
6、《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7、其它有关法律
五、办事程序与时限
1、办事程序
(1)建房户提出申解
(2)村委会讨论签署意见
(3)镇人民政府审核
(4)区规划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复核
(5)区人民政府批准
(6)建房户缴纳有关费用
(7)镇政府核发建房许可证2、时限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村、镇、区三级审核,镇汇总报批的模式,其审批时限一般为半年一次。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拨地定桩费,依据护价房<97>150号规定,收取定桩费100元;
2、保证金,依据《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收取保证金;
(1)建房用地保证金,土地及建筑备为每间1000元
(2)对暂不拆除老房,应缴纳拆除老房保证金,按建筑面积平方米3 0 0元
(3)土地垦复基金,依据沪财农<1995>46号文规定每平方米7.5元(4)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征收
七、其它事项
1、经审核不同意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由用地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取得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续改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4、农村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回擅自建房,违者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到村委会去,然后乡镇下来查看,最后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到当地国土所去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