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了增值税,需要交哪些税?怎么计算,比例是多少?

2024-11-18 06:14:4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产生了增值税,需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三种地税。分录及计算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增值税*7%)
贷: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3%)
贷:应交税金-地方教育费 (增值税*1%)
税率各地会有不同,具体要根据当地的税收规定。

回答2:

产生了增值税,还交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地方税。地方税一般包含以下三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比例一般是按当月缴纳增值税额的7%、3%、1%即总额11%计算。
个别地区的地方比率可能会不一致,最好还是向当地地税部门咨询一下。

回答3:

产生了增值税,首先要交的当然是增值税了,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的地方还要求交地方教育附加,各地的税率可能不同,你可以咨询一下你们的主管税务局。

回答4:

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各地区税率不一至)

回答5: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