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物资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2024-10-31 01:53:2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事业单位在获得捐赠财产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专用基金-- 接受捐赠财产

2、使用时:

借:在建工程--捐赠工程××

贷:银行存款

3、峻工决算时:

借:专用基金--接受捐赠财产

贷:在建工程--捐赠工程××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扩展资料

对于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根据捐赠物的不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接受捐赠物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接受捐赠物为无形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接受捐赠物为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应区分货币资金捐赠和物质资产的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接受货币资金捐赠的核算时,应该将该笔资金列入在"专用基金"中来核算,也即在"专用基金"账户中应增设"接受捐赠财产"二级明细账户来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基金

回答2:

1、事业单位在获得捐赠财产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专用基金-- 接受捐赠财产

2、使用时:

借:在建工程--捐赠工程××

贷:银行存款

3、峻工决算时:

借:专用基金--接受捐赠财产

贷:在建工程--捐赠工程××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扩展资料

对于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根据捐赠物的不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接受捐赠物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接受捐赠物为无形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接受捐赠物为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应区分货币资金捐赠和物质资产的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接受货币资金捐赠的核算时,应该将该笔资金列入在"专用基金"中来核算,也即在"专用基金"账户中应增设"接受捐赠财产"二级明细账户来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基金

回答3: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
事业单位接受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按事业单位接受该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事业单位接受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同时按事业单位接受该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固定资产安装完毕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回答4:

接受捐赠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要求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去,如接受捐赠看一批商品:

DR:库存商品
CR:营业外收入
只是说下你举的例买一送一的商品不属于捐赠范围,而是一种销售折让,正确的做法是按照买一送一分摊价格,降低收购单价入账。

回答5:

  对于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根据捐赠物的不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接受捐赠物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接受捐赠物为无形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接受捐赠物为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应区分货币资金捐赠和物质资产的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一、接受货币资金捐赠的核算
  事业单位接受的如果是非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根据现行会计处理规定应当将其直接记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贷方,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是需要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中心的,则应先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贷方,待财政返回时再记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如果事业单位接受的是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由于这部分捐赠核算在现行会计制度中规定不够清晰,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必须进行专门核算和管理,应在财政返回时,记入“专用基金”科目的贷方。
  [例l]某高校接受某企业捐助货币资金200000元,已经通过银行转账转入高校的银行账户。
  (1)收到银行入账通知单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 200000
  (2)如需上缴财政非税中心,则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200000
  上缴财政非税中,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财政非税中心返回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 200000
  (3)限定用途资金返回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专用基金 200000
  但当接受捐赠物为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时,记入“其他收入”账户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接受捐赠的财物不符合事业单位“收入”概念的内含和适应的外延,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有偿服务、经营、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二是若按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将接受的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捐赠纳入“其他收入”账户核算,则与将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纳入“固定基金”账户核算存在本质差异。固定基金和事业基金属于事业单位的净资产,而其他收入是事业单位的一种收入,年末要将收入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参与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
  发生捐赠事项的性质相同的情况下,有些作增加净资产处理,有些作收入处理造成了会计处理的混乱,显然有违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因此事业单位接受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应将其列为净资产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