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过半股东同意。
2、(一)、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股权转让事项应具体包括: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数额、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