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标准和期限是多少

2024-11-18 00: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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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17年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标准为每月1050元。其领取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来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等。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扩展资料: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重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每月1050元



回答2: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扩展资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金

回答3:

2017年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标准为每月1050元。其领取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来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等。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扩展资料: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重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每月1050元



回答4: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