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刑法》已明确解释了重伤的定义。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一般适用缓刑必须同时满足满足,第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有悔改表现,第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第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致人重伤属于加重处罚情节,若法定量刑档在三年以上,一般是不会宣告缓刑的,但特殊情况时也有例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双方发生口角后,老刘撕扯被告人小狄衣服,小狄遂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老刘左腹部两刀。老刘被送往武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天)鉴(挂)字[2012]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老刘系锐性物体作用致开放性损伤,胃贯通伤,属重伤。【问题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对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如果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的条件如何? 【理论辨析】 观点一认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即使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里的三年也应当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三年,而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三年,不属于缓刑的适用范围。 观点二认为:只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为三年,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可以宣告缓刑。 笔者同意观点二,至于有学者提出“三年以上”的“三年”和“三年以下”的“三年”不能做相同理解,笔者不敢苟同,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从来没有对同一个法律术语做出过不同的解释。对同一个法律术语做出不同的解释,只会导致法律的混乱,不利于法律的统一。 笔者认为,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被告人限制适用缓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有利于实现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笔者从排除条件和适用条件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缓刑适用问题进行分析。 排除条件:(1)累犯,(2)蓄谋犯罪。(3)造成严重后果。有以上条件之一的,排除缓刑适用。 适用条件:(1)自首(2)立功(3)积极悔罪(4)积极救治被害人(5)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6)取得被害人谅解(7)未成年人犯罪(8)又聋又哑的人犯罪(9)65岁以上的人犯罪。(10)被害人有过错。(11)初犯无前科。 有以上条件三项以上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本案审判】 对于被告人小狄故意伤害一案,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狄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被害人老刘重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人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且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小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