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的主送或抄送一般不能是个人吗

行政公文的主送或抄送一般不能是个人吗
2025-03-20 23:11:5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对的。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扩展资料

行文规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回答2:

正确。行政公文的主送或抄送一般不能是个人。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现在公文流转中只有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两种情况,但要注意的两点是:一是上行公文要严格只有一个主送机关的要求;二是请示不能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一、抄报其实是抄送的一种特例,是以前沿用的一种说法

抄报主要是当抄送的机关为上级机关的时候,为了表示尊重,就说是抄报。严格意义上说,抄报的形式现在已经不使用了,需要抄报给上级机关的也是用抄送即可。

二、公文主送机关是按照公文内容、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及其职权范围确定的。

这里面主要依据的是公文内容和层级关系。1、上行公文适用于下级对上级,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主要是请示之类的只能有一个主送部门,其他有必要对请示事项等了解、阅知的部门的则用抄送。比如,某县市区级的卫生局是双重管理部门,他们业务上受上级卫生部门直接领导,但其他一些方面受本级地方政府领导。如果这个局打请示,请示内容是近期内开展某专项治理行动,那么主送机关应为上级部门(即某某市卫生局),同时抄送本级县市区政府;如果请示内容为协调更换办公地点,则主送机关就应该是本级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上级卫生部门。2、下行公文适用于上级对下级,可以有若干个主送部门,比如区政府发出的关于规范财政运行纪律的文件可能所有区直部门都属于主送机关。

回答3:

公文是公务活动的文书,一般是法人单位对法人单位,不得发给个人。极个别情况下抄送有关人员。

回答4:

你好!是的,这个一般主送和抄送一般都是针对科室或者某些机关的。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