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不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需继续治疗的,提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治疗费用按工伤医疗办理,停工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病假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jia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