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 200 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和第九十五条第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 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九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 元罚款: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以上信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以 200 元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 元罚款:
(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温馨提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各地存在差异,详情请查看当地相关规定。
以上信息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