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条款及定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对以上法律条款的分析:
A、《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1、交通事故首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故责任人赔偿 在 机动车之间 是有责赔偿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才是无责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的原则。
B、交强险的定义
1、交强险是约束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强制性赔偿。
2、交强险并不约束事故责任人对受害人进行强制性赔偿。
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1、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或者及时续保 具有强制性。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投保或者及时续保,是会被处罚的,处罚措施是需要缴纳保险费2倍罚款或者扣车。因此已经明确了没有保险的责任限定。
3、相关条款并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无保状态下出现事故需要承担 在保状态下保险公司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D、《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1、交强险中强制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对无责赔偿。 针对是保险公司而非被保险人。
2、“责任限额”是一个最高值,是一个范围值。
3、保单失效的状态下,法律不具备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责任赔偿限额无效,那么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自然为0.
三、对 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人、无保险状态下赔偿推论:
1、对交通事故中无保险的车辆进行保险费2倍罚款。
2、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应该先由保险公司履行《交强险》的相关责任赔偿义务。
3、 减去保险公司履行《交强险》的相关责任赔偿额度之后,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之间的有责赔偿原则进行赔偿。那么造成损失减去保险公司的赔偿额 ,剩余的部分无责方自然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
4、保单失效的状态下,法律不具备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责任赔偿限额无效,那么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自然为0.
5、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无保状态下出现事故需要承担 在保状态下保险公司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因此让事故中无责任人个人承担在保状态下保险公司所必须承担的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逻辑上也是说不过去的。
6、根据以上2、3、4、5的推论、事故中无责任人不应该承担 交强险中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无责赔偿限额,也无须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所指的“不足的部分”的赔偿责任。
钱不是给你了吗?你去交警队怕什么呢!!正常的手续是这样的,他把你撞了,打电话送你去医院看病,然后报警,他还要报保险公司!住院的钱谁都可以先垫付,你垫付了,等你出院把医院所以看病单据给他,他给你所以清单的开支,他用单据去保险公司报销!然后去交警大队协商处理,双方达成协议然后签字,交警大队盖章!表示你现在已经病好了,以后有什么事情不在追究肇事者任何责任!!基本就是这样!!
到交警队解决是对的,如果不服交警判决,你可以拿着事故认定书,到法院起诉当事人。
直接去法院起诉对方和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