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付货款,不属抗辩事由,法院判决应当付款

2025-04-13 04: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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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情介绍

  (一)案情概要

  a.本案是卖方起诉买方支付货款,买方以卖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案例。

  b.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原告认为其完成了合同主给付义务,被告应当按照还款计划付款,被告认为原告未向其开具发票,侵犯其所谓的合法权益,拒绝付款。

  (二)争议焦点

  a.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拒付货款的抗辩事由。

  b.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合同是否真实的合同。

  c.一般市场交易秩序中,是否存在先开具发票后支付货款的交易习惯。


  2、法律分析

  a.目前,我国关于发票开具的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孙潭律师认为,从发票管理办法可知,开具发票是接受价款一方的法定义务,但法定义务并非约定义务(合同义务),并不当然产生对抗请求权的抗辩权。

  从合同法第136条关于单证、资料交付义务的规定(从给付义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可知,除当事人约定或有交易习惯外,开具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卖方的合同义务。

  b.合同法对产生履行抗辩权的合同义务类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合同义务可以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

  孙潭律师认为,援用抗辩权的事由应当是义务人违反合同给付义务(也有律师认为,违反合同主给付义务才能援用抗辩权)。

  c.本案中,买方提供了2011年4月20日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其中合同结算方式一条中载明“月结,随货附送货单,付款前寄送17%增值税发票”,无意中想援用先履行抗辩权对抗原告的付款请求权。

  孙潭律师认为:该份证据是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从证据形式来看,该复印件字迹模糊、合同字体及格式均与原被告共同确认的两份书面购销合同不一致,合同中无法辨认所盖公章是否卖方公章;从证据内容来看,该复印件合同载明的货物名称及数量与原被告共同确认的对账单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一般市场交易秩序中,卖方是否开具发票及开具何种发票、发票开具与货款支付的时间先后并未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原被告双方之间也没有开具发票的交易习惯。

  本案中,买方不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其不得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3、判决结果
 a.法院采纳原告律师观点,判决被告在指定日期前支付货款。
 b.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为避免利益冲突,不便对被告开具发票的要求做法律指引。


  4、律师建议

  a.在合同中对开具发票、发票种类及开具时间作出明确约定

  b.开具发票与交付货款的履约顺序要约定明确,以便一方不开具发票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