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户口“农转非”迁出后,就不能在户口原籍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并且当事人自主办理该项户口迁出的,不能再办理户口“非转农”;
2、迁移户口本身,并没有“非转农”的功能:就算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的,也只能在不改变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回原籍挂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以后,非农业转农业难,特别是集体资产多的村,很难转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