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慈善信托的作用

2025-04-03 19: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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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今年9 月1 日正式实施,作为被正式纳入慈善法典的信托机构而言,其积极性不必多言。但经历初期的热闹之后,如何准确理解慈善信托、我国的慈善信托与英美法系下的慈善信托有何不同、如何才能持续开展相关业务,需要信托机构静心思考。在我国,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不是等同的概念,把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从信托目的上看,慈善信托的目的不比公益信托窄,甚至更广。这一点可以比较《信托法》第六十条和《慈善法》第三条,简单得出答案。可以这么理解,所有的公益信托,都可以设计成慈善信托。  二是从审批或备案上看,公益信托的审批部门不限于民政部门,而慈善信托的备案机关仅限于民政部门,因此理论上存在非由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信托,也就是说公益信托的外延理论上要大于慈善信托,即慈善信托只是公益信托的一种类型。  三是过去已经开展的公益信托实践,即使是民政部门审批的,均不属于慈善信托。在今年9 月1 日《慈善法》生效后,才有可能产生《慈善法》背景下的慈善信托。  此外,准确理解慈善信托还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托有别于遗赠与赠与,不能把慈善信托混同于慈善捐赠,无论境内境外,慈善信托都是与慈善捐赠并行的两种不同的慈善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公益事业服务。二是我国《信托法》把信托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因此慈善信托既不是民事信托,也不是营业信托,不能在规则适用等方面将慈善信托与民事信托、营业信托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