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比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新增了第五项兜底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共列举了四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重婚共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不影响对构成重婚的认定。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也应有区别,即同居应当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居住在一起。
三、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这一行为的前提是,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应存在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并且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虐待和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包容关系,但虐待的性质和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等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是一项权利,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除应具备以上过错的情形之外,要要求必须是因上述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离婚,如无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要求以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因为上述行为受到了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均是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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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提出请求损害赔偿的,一般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符合符合法定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后来再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要在离婚后一年期间之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中第四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