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处罚实施机关要求撤销复议、同时他们取消处罚

2024-11-16 05:57:2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你所提到的“行政复议期间,处罚实施机关要求撤销复议、同时他们取消处罚”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在《行政复议法释义》中对上述第二十五条作了解释: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主动撤销或者变更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因此而不再受处罚或能够接受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因此,当时对你的“处罚实施机关”已认识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和你积极沟通并达成谅解的,你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也同意的,可以撤销行政复议申请。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2:

只要行政机关撤销复议了,也就取消了行政处罚,这证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失公证。如果你感到受到不合理的处罚可以再去法院审请赔偿。

回答3:

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回答4:

既然是处罚实施机关要求撤销复议就叫他们去申请撤销就是了何必叫你撤销你又不是复议机关

回答5:

合理的,只要把你的行政处罚撤销,并消除了记录,就是合理的。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可以灵活运用,不能被死规定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