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2025-04-04 11: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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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内容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主要包括下面内容:

1.合议制度。这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由3个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

2.回避制度。这是指为了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

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员、勘验人。

3.公开审判制度。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两审终审制度。这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同样的限制。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辩论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当事人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并且当事人的辩论权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6.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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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满足价值主体需要所形成的价值,又被称为“目的性价值”,目的性价值是“被客体化和法律化的主体的最终价值或主题之目的追求。”它包括程序公正和效益等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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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满足主体某些需要所形成的内在价值。也被称为“工具性价值”。换句话,工具性价值应当是指满足那种以更高理由的需要所形成的价值,也就是以实现其他价值目标为归宿的价值。

虽然在局部看来是主体诉讼活动的内在目的本身,然而从更大范围内来看,它是为其他价值的实现而服务的,是用以实现某一外在目的的手段,因而工具性价值又被称为“外在价值”,它包括实体公正、秩序等具体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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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价值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包括程序公正价值和实体公正价值两层含义,前者指诉讼活动过程所体现出来的合理性,后者则指通过诉讼活动实现法律对人们实体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

程序的公正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的根本保障,公正的诉讼程序具有一整套保障法律适用的措施和手段,能够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可以排除法官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恣意与不当偏向。程序公正不仅具有上诉保障价值,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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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他们不仅希望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还要求所参与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诉讼程序公正可以疏导、甚至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和紧张关系,从而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出现调解结案和撤诉的结果,这足以体现程序公正的价值。

其次,民事诉讼程序作为法律程序中非常典型的程序,对其他非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具有示范作用,例如诉讼程序公正本身对于仲裁程序公正、非司法组织调解争议的程序公正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民事诉讼这种程序公正的价值的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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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一般公证属于实体法研究的范围,诉讼法上的实体公证通常指实体个别公证,即裁判结果对于实体一般公证的追求和趋近。实体个别公证必须是法官经由民事诉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