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但是,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