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冒名顶罪人也属于刑事犯罪: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罪处理包括:冒名顶罪人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应则应定包庇罪;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
找人顶替也属于伪造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每个机动车都是有行驶证和驾驶证的 行驶证上会显示该车的实际车主是谁 如果司机还不承认交警部门可以到车管所可以按照拍照查询 找人顶替也没什么影响 到时候看交警队对事故责任的划分 起诉的时候可以把实际车主和肇事司机还有对方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
只能是录像,口供、相关证据证明,如果不能证明也就不好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