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公司员工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诈骗的行为,在签订合同方面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但在处分权益上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这里要区分该离职员工签订合同的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权益的行为(处分行为)。
首先,该离职员工利用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有效。作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相信该离职员工仍然属于公司员工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该合同是有效的。构成违约的,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可以请求该离职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该离职员工的处分行为又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当该离职员工处分权益的行为对公司有利时,公司可以追认该处分行为有效;如果公司不追认,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但受让人已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公司只能请求该离职员工承担损失。
例如:小偷在某电动车公司偷走一辆电动车,并以公司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善意买家。买卖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一致时候生效。当电动车在交付给善意的买家前被公司收回,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成的,善意买家有权要求该小偷或者公司履行违约责任。当电动车已交付给买方的,公司无权请求买方返还,但可以请求小偷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