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果男方不让看孩子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2024-11-06 09: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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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的,《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规定,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或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因探望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您遇到另一方不让探视的情况,是可以以对方为被告向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的诉讼的。

回答2:

可以去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案中分两种情况讨论:
(1)若法律文书中已写明探望方式,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申请强制对方配合履行探望权。
(2)若法律文书中未写明探望方式,则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探望权纠纷要求保障探望权,除非该方具有吸毒、赌博、酗酒、家暴等恶习,探望可能危及孩子的身心健康,或者该方具有利用探望藏匿孩子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探望权纠纷解决后,与第一种情况相似,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凭生效判决申请强制对方配合履行探望权。
但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故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因探望权本就具有人身属性,通过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并不会以强制将孩子带出来并交付给执行申请人,一般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或者将被申请人挂入失信人名单、拘留、罚款等方式,以迫使对方配合履行探望权义务。
因此,法律上保障探望权的手段较为单一且执行力度不大,建议双方友好协商,或者寻求长辈、基层群众组织协助调解,以平和的手段处理孩子探望问题。

回答3:

可以的。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和子女在一起生活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如果对方不允许看孩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探视权,对方如果还不让看孩子就可以强制执行

回答4: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5:

夫妻双方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利。如果男方抚养孩子,不让女方探视。女方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