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客观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它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凭实据,任何人的想象、揣测或臆造,都不能成为证据。这是民事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我们知道客观事实必然在一定的范围和场合留下痕迹和现象,这此痕迹和现象可能反映在特定的物体,可能被他人耳闻或目睹,也可能由文字或某种符号记载下来,也可能成为某种视听资料等等。总之,不管以何种形式留下什么迹象,都可以作为查明案情的证据。办案人员必须如实地搜集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到完全忠实于事实真相。只有这样,才能用已知的证明材料,去证明未知的证明对象,使民事纠纷的真情实况原原本本地再现出来,以便客观地、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
(2)关联性
关联性 ,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凡是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都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不能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材料,纵然是客观存在着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因为这种事实与案件本身没有因果关系或其他关系。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依照法律要求和法律程序取得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诉讼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实体法明确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的,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只能是具备法定形式的事实材料;二是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