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不是适格的劳动争议仲裁主体?求解

2025-03-25 23: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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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分公司是适格的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分公司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然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它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可以做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在民事纠纷中,分公司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此类推,分公司应当有劳动仲裁主体资格;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具有营业资格,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可以用法人授权其使用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公司和分公司实际是一个财产所有权,故民事责任最终还是用公司的财产承担的。
该问题涉及的法条: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回答2:

按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劳动争议仲裁主体,员工可以将总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主体不适格简单的说就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劳动争议的主体不适格是指当事人双方并非相关法律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主体不适格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用工主体不具有用工资格,即用工主体不是法律规定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另一种情况是双方主体虽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但双方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此情况下,如果向人民提讼,经审查确定存在其中一方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时,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建议查清与用工主体的法律关系,以真实案由向人民提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回答3:

  按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劳动争议仲裁主体。你可以将总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