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如果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相关规定: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要看情况的:
如果以前的固定资产以前进项抵扣的了,必须要开具专用发票,按照17%缴纳增值税
如果以前的固定资产以前没有抵扣进项或者不能抵扣进项的,要开具普通发票,开 票税率为3%,但是按照2%缴纳,1%减免。但是你也可以选择专用,但是选择专用要缴纳17%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