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争议律师—上海陈公权律师为你解答:1、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前三个月内不能辞工”,该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因此你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单位拒付工资,你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仲裁。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