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在商标局官网查询,施可丰公司拥有对这个商标的所有权。“施可丰土豆专用复合肥”商标的核心是在“施可丰”,后面的“土豆专用复合肥”缺乏显著性,不作为商标体现,也不能独立做为商标使用。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它起到了标示商标的用途,因此不能做为商标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