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其他相关

2025-04-14 09:12:09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1.履约机构
中国设立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即国家履约机构),负责全国的日常履约事务,还建立了省市级履约机构,形成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
2.履约立法
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及《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1998年),确立了中国履行《公约》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形成了一整套对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进口等的有效管理体系。中国政府还颁布实施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管制清单,2002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对有关化学品及双用途化学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为了预防和惩治利用有毒化学品等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明确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3.宣布、视察及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合作
中国根据《公约》规定,按时提交各类宣布,顺利接待了禁化武组织300余次视察(截止2012年12月)。中国还积极参加禁化武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技秘处联合在华举办过三次防化与援助培训班、两次视察员培训班、三次地区履约研讨会、第二届亚洲地区国家履约机构会议、首届亚洲地区援助与化学武器防护及首届亚洲地区国际合作研讨会。
4.公约在港澳台地区的适用
200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化学武器公约(公约)条例》生效,特区政府并通过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宣布。《公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筹备工作正有序进行。中国将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妥善解决《公约》在台湾地区的适用问题。
由于日本在公约规定的2012年4月29日按期完成销毁,中方对日方无法按期完成销毁深表关切。在2012年2月14日召开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第67次执行理事会期间,中国和日本代表共同向执理会提交了关于销毁计划的报告。本次执理会通过了有关逾期问题的决议,日方承诺在2012年4月29日后继续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要求履行遗弃国承担的义务,双方制定了销毁计划,对今后销毁日遗化武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并设定了完成有关工作的相应目标时限。 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者大量制造化学武器并用于侵华战争。日本投降前,侵华日军为掩盖罪行,将大量化学武器就近掩埋、遗弃。战后几十年间,中国各地陆续发现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日遗化武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和伤害,多次发生日遗化武伤人事件。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1999年中日两国《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的规定,日本政府对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武负全部责任。在中日双方共同努力下,南京移动式销毁设施已于2010年10月12日开始销毁实弹,处理日本遗弃化武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日本遗弃化武销毁工作整体进程仍严重滞后,大量已发现的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亟待安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