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简而言之,电子签名的签约主体、签约行为、不可篡改三要素确认之后,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线下签字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而电子签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也就是说,满足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四个要素,电子签章中的工作就具备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