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的优点:
1、分配机制灵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2.避免双重纳税,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在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之后,再由他们按照自己适用的边际税率纳税,避免了公司制下的双重税赋。
3.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决策机制
有限合伙制一般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会赋予普通合伙人(GP)较多的管理权限以及较丰厚的利润分配方案,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使得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紧密结合的同时,大大提高提升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
4.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有限合伙人如果不满意普通合伙人管理时,可在终止后选择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5.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验资,有投资需要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但在银行融资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存有壁垒。
有限合伙制缺点:
1.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责任很难追溯。合伙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协议约束,在后期LP对GP的管理监督也较难实现。
2.开设证券账户仍待落实:合伙企业是非法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开设证券帐户要求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没有提及合伙企业能不能开证券帐户。
3.政府政策偏向,暂缓有限合伙制的发展:从政策上有“倾斜”公司制“打压”有限合伙制之嫌。
4.配套措施不完善,各地及跨部委标准不一:在商务部及发改委通过的合伙制,但在证监会仍然会有问题,如开设证券账户等。一些当地工商行政人员对有限合伙制的登记流程等不熟悉。
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信托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社会。作为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财产的行为方式,信托制度虽然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法律关系明确”等优点,但是世界各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几乎都没有选择信托制。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在美国创投业能够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中文名
有限合伙制
形式
经营组织
特点
信托制
优势
避免了公司制下的双重税赋
快速
导航
体制的特色
必要性分析
相关规定
创新与发展
借鉴意义
制度起源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在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之后,再由他们按照自己适用的边际税率纳税,避免了公司制下的双重税赋。其次,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给普通合伙人提供较好的激励机制。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可以通过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固定比例管理费的方式来限制企业费用的开支水平,这一比例通常为基金资本或者净资产值的1.5%~3%。
“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这种经营方式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已有规定。中国在春秋时期,就已有了合伙制度的雏形,《史记》中所载的“管鲍之交”即为其例。到古罗马时代,合伙已成为一种制度成熟、形式多样的个人联合体。不过,早期的合伙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其一般而言为“二人以上相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海陆贸易的需要,“一种新型的商业经营方式——康孟达于11世纪晚期在意大利、英格兰和欧洲的其他地方逐渐被使用。这种经营方式调动的资金一般用于长距离的海上贸易,不常用于陆上贸易。”该契约最早的前身可能是穆斯林的一种商业习惯,其产生的目的:一是为了规避教会借贷生息的法令;二是希望通过契约的约定将投资风险限定于特定财产。根据这种康孟达契约,一方合伙人(通常被称为stans的出资者一方)将商品、金钱、船舶等转交于另一方合伙人(通常被称为tractor的企业家)经营。冒资金风险的合伙人通常获得3/4的利润,且仅以其投资为限承担风险责任。从事航行的企业家则以双方投入的全部财产独立从事航海交易,其获得1/4的利润,并对外承担经营的无限责任。有些海上合伙则规定,从事航行的合伙人提供1/3的资金,不从事航行的合伙人提供2/3的资金,最后双方平分利润。这种经营方式所以不太公平,根本原因在于当时人的生命是廉价的,资金则非常短缺。所以,该契约一般为特定航行而设,航行完成即告终止。可见,这时的康孟达契约,与普通合伙相比,已经具有如下的特点:
1、适应海上贸易中高风险的投资需要
由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尤其是远洋贸易是当时风险最大但同时也是利润丰厚的贸易,有足够资本的投资者即希望进行投资来获取高额利润,但是他们却不愿意承担高风险带来的无限责任,船主则往往苦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来造船、购货,于是产生了船主企业家和银行投资家之间的新式联合——康孟达契约。康孟达和海上合伙所具有的极大好处是投资者的责任被限于他们最初投资的数额,在这方面它很像近代的股份公司,而且投资者还可以把他们的钱分散在几个不同的康孟达之中以减少风险,而船方承担无限责任,获取资金,双方各自得到了经济上的满足。而同时代的陆上合伙,则往往是由同一个家庭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最终被外人加入,因此,陆上合伙人都负无限责任,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应当是相对于海上贸易来说,陆上贸易的风险因素要小的多。
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
1.纳税上的节税效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该层面并不征收所得税,经营收益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入合伙人账户,仅由合伙人缴纳一次所得税。
2.治理结构钱权分离对于企业家而言,拥有股权中的话语权往往重要于拥有股权中的财产权。有限合伙企业恰好可以实现企业家心中理想的“钱权分离”。与《公司法》相比《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合伙人设计机制极大的灵活性,无论是利益分配机制还是合伙人的权力分配机制,都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更是依据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类型,分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为创始人大股东,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享有合伙企业决议的全部表决权,但不分配财产权,即只要“权”,不要“钱”;有限合伙人为高管员工,不享有合伙企业的表决权,但未来可以享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财产收益权,即只要“钱”,不要“权”。这样的治理结构为在乎“权”者与在意“钱”者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浑然天成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