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里有没有关于冒充儿童的法律处罚

2025-04-13 18: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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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个人认为:
第一、《刑法》中,没有关于冒充儿童的犯罪情形的描述。
第二、根据《刑法》的第3条“罪刑法定”的原则,如果《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会对冒充儿童的行为给予法律处罚。具体法律条文附后。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尽管《刑法》对冒充儿童的行为没有给予处罚的规定。但是,如果因冒充儿童的行为引起其他后果的,将按照其他法律文件规定处理,但一般不会涉及到《刑法》中的类似有期徒刑这么严重的处罚。所以,还是遵纪守法、实事求是比较好,就不要办冒充儿童那样的事情了。
第五、综上,我的答复是:一是《刑法》里没有关于冒充儿童的法律处罚,冒充儿童不会导致有期徒刑等类似的刑事责任;二是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平安幸福生活的前提,还是不要再冒充儿童了吧。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回答2:

没有专门对此进行规定,可以参照诈骗罪进行处罚,毕竟诈骗罪的本质就是虚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