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并能履行森林工业产业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组织系统。其职能主要是:①根据国家的路线、方针,制定本系统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②监督、保证国家计划在本产业部门中得到落实;③组织、协调和控制行业内外各层次间的经济关系,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使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高的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森林工业管理机构分中央、省(自治区)和县三级。
①中央一级森林工业管理机构是林业部。森林工业的管理职能,都是由林业部的有关职能司(局)承担,森林工业管理机构是部的总体机构的一部分。
②省一级森林工业管理机构是省(自治区)的林业厅,既管森林工业,也管营林。个别省份,如黑龙江省,在林业厅之外,单独设森林工业总局,主管国有林区森工和营林生产;林业厅主管地方国营林场的森林工业和营林生产。各省(自治区)的林业厅和森林工业总局,都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一个厅(局),直属省(自治区)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又接受林业部指导。
③县一级森林工业管理机构是县林业局,统管森林工业和营林。有一部分县林业局,在森工方面,只管森林采伐、木材收购等业务,木材加工企业归工业局或集体企业局管理。
在国有林区,有的省(自治区),在省林业厅(或总局)与林业局(森工企业)之间,设立林业管理局,每个林业管理局管理若干个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