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投标为废标?

2024-10-27 1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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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工作中,没有“废标”的说法。只有“否决投标”的说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回答2:

认定废标的主体
从合同法上分析,招标文件可以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选择、评价要约应是招标人的权力,但《招标投标法》第37条及12号令第7条、第8条明确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此,法律将评标的权力直接赋予了评标委员会,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认定废标。从性质上看,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临时性机构,向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其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实践当中,由于对废标认定主体认识不清而盲目认定废标导致的纠纷屡有发生。招标人越俎代庖的情形并不少见,甚至有时候有关行政部门对这一问题都未引起足够重视。笔者曾经办理的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某省发改委在处理一起招投标举报时作出的《监督意见书》在事实认定中陈述:“…根据评标办法第15条规定,上述存在串标行为的17家投标单位应作废标处理。鉴于第一标段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某公司将作废标处理,该标段应重新评标。”其后,一家投标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其中一个诉讼请求就是请求撤销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意见,给某省发改委应诉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认定废标的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当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形时,毫无疑问,评标委员会应据此认定废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形,是以保障《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目的的,招标人不能通过招标文件予以排除,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

2、招标文件的规定。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形之外,一般每个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都会根据项目特点约定特殊的废标情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情形没有过多限制,可以说赋予了很大的自由度。比如,12号令第25条在列举“重大偏差”情况时作了兜底性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并且还进一步规定“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赋予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可以做出不同于12号令的规定。

以上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

回答3:

一般而言,采购人只能按照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也不可想废就废,但若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废标的情形,那么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可以废标的。更多相关详情请关注[建设库]!

回答4:

“废标”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整个项目的废标,另一种是某家供应商的废标,在使用和沟通中要注意区分,避免歧义。

回答5:

废标的情况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常见类型折叠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不具备引起废标: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都对投标人的资格标准进行了一一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所有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评标。这个资格标准就比如进入是政府大楼门前的各个台阶,只跨过一步或多步而没有跨过最后的一步,最终也不能进入市政府大楼。
而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的标准条件是通过投标人的各种有效证件、资料来实现的,比如说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代表授权书等等都是证明您是合格投标人的有效证件,所以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报名时、封标前时刻要注意资格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格性。
A. 完整性:要求对各个资格条件一一对应并完全响应。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比如招标文件要求法人代表不能参加投标时,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但必须具有授权委托书和其授权投标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有些供应商在开标时,未带或只带了其中的一件。
B. 有效性:保证各个证件、资料的有效性。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要求证件带原件而未带的;要求复印件公证而未公证的;证件过期或没有年检的;要求携带居民身份证而携带驾驶证或护照的;授权委托书的名字与实际持有的居民身份证的名字不一致的、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或制造厂家授权书要求加盖法人公章而加盖投标专用章或办事处、分公司印章的等等都不是有效的证件或资料,都是应该注意的。
需要说明的两点:
1、如果要求的证件您公司正在年检,怎么办?应该在征得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后去发证单位开证明,证明您的证件是有效的。只有发证单位的证明才有效,自己开的或上级主管部门开的证明都不能证明您的证件是否有效。
2、联合投标时应按规定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证件或资料,同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联合体是无效的投标人。C. 合格性:保证各个证件的内容、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招标文件规定了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或制造厂家授权书的格式而投标人未按要求的格式填写;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受厂家约束,投标人只能采用本产品授权格式时,应事先征得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意见,否则有可能导致废标的结果。
折叠商务条款商务条款引起的废标:投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如果说商务条款的重要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就可能导致废标,一般性条款不能满足,将导致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打低分,因此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是相当关键的,应当引起重视。
经常出现的问题:
1、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尤其要注意"日历天""工作日"的区别;
2、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注意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区别;
3、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5、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报价为非唯一性报价。(关于投标折扣的做法:应该是只有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且在公开唱标时唱出的投标折扣才为有效报价,否则将按报价的非唯一性处理);
8、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
9、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而未盖章或签字的。
技术条款引起的废标
1、带("*")号的主要条款不满足的。
2、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3、自认为自己产品某一特点优于招标要求的参数,但未提供文字解释或对比说明,而单一更改产品技术参数;
4、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品种、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机构等要求不符。
其他1、因路远、堵车、乘电梯等客观原因而超过截止时间投标的;
2、未按规定密封的;
3、串通投标,且投标文件内容多处雷同的;
4、利用以前投标文件电子板编制新的投标文件,却忘记更改招标文件编号或投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