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取钢板与不取钢板评定伤残等级的区别,因为钢板没有取出之前。对取出之后的状态不能准确判断,不属于伤情相对稳定状态,鉴定时机不成熟,不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